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和河南省教育厅、财政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奖学金是用于奖励学生中品学兼优和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奖励标准为:
1.一等奖:1200元;
2.二等奖:900元;
3.三等奖:600元。
第四条 奖学金的奖励对象
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的我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专科学生。
第五条 申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第六条 奖学金参评资格: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奖学金参评资格:
1.有旷课现象者;
2.因违反校纪受学校处分者;
3.考试作弊者;
4.年度体育达标不及格者;
5.有不及格现象;
6.无故欠交学费者。
第七条 学校按照优中选优和优中选贫的原则进行评定。各专业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综合考核和推荐。
第三章 奖学金的名额分配
第八条 一等奖学金按照专科学生人数的3%、二等奖学金按照其6%、三等奖学金按照其9%进行评定。
第四章 奖学金的评审
第九条 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每学年上学期开学后进行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各学院以专业为单位,按分配的比例根据上学年的学习成绩进行排序。
奖学金的评选按所给指标数在本专业符合条件的学生中取学校规定的必修课平均分高者,如果出现申请人分数相同但是奖励指标不够的情况由学院评议小组综合评议产生。
第十一条 各学院对拟定的获奖学生名单,等次及相关材料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并于规定日期前将拟定的获奖学生名单及材料报学生处审核批准后,由学生处正式公布所有获奖名单。
第十二条 学生对公布的获奖名单有异议者,在名单公布7日之内,向学生处申述情况,由学生处负责审核答复。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
第十三条 奖学金由学校出资,并于评选结束后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六章 奖学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奖学金评选过程中,学校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处将评审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7天。
第十五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奖学金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得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省财政厅等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学生所得奖金应用于本人学习和生活,不得用于请客送礼,一经发现,应当全额退回奖励金额。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