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学生管理工作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档案是学生在校期间形成的,反映学生德、智、体及家庭、经济状况的第一手个人档案材料。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是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选拔、录用人才服务的一项常规性基础工作。
第三条 我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采取学生工作处统筹协调,二级学院具体负责,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的方式。
第二章 新生档案接收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应将个人档案交至所在学院,如有缺失,应在新生复查前查找补齐。
第五条 学院接收新生档案时,应认真履行交接手续,要及时整理、编号并入档案专柜。
第三章 在校生档案管理
第六条 二级学院要做好学生在校期间的档案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档案材料应在学生毕业离校前归档完毕。
第七条 学生档案的归档范围及其分类:
(一)高中前档案及高考资料
(二)学生入学登记表;
(三)军训鉴定表;
(四)入学体检表;
(五)学年鉴定表;
(六)学生干部任职登记表;
(七)奖惩材料;
(八)高校毕业生登记表;
(九)学生成绩单;
(十)专升本报名表;
(十一)就业报到证副联;
(十二)其他可供组织考察的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八条 归档的学生档案资料,须做到:
(一)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文件材料;
(二)必须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写明承办单位及时间;
(三)必须手续完备,凡规定应由组织审查盖章的,须有组织盖章。组织鉴定、审查结论(复查结论)等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须经本人见面签字;
(四)档案材料一律用蓝黑钢笔填写,不得用圆珠笔、铅笔和复写纸书写;
(五)凡按规定由个人填写的材料,在署名时必须填写本人户口法定姓名且要与录取名册相符,不得用同音字或不规范用字代替,不得更改。
第九条 根据安全保密和便于查找的原则,学院应做到:
(一)设立专门学生档案室,用铁皮档案柜存放,达到防火、防潮、防高温、防盗、防光、防鼠等要求。
(二)要保持档案室内适宜的温湿度。
(三)制定和完善学生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做好学生档案分析统计工作。
(四)档案离开档案室时必须密封。
(五)档案专人管理,发生人员或工作变动,做好交接。
第十条 丢失档案,原则上不予补办。如有特殊情况,学生本人可提出补档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补办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补档材料应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凡规定应由组织审查盖章的,须有组织盖章。应由本人署名的材料,由本人签字。
(二)仅补办在我校学习期间的档案材料,内容包括录取审批表复印件、成绩单、高校毕业生登记表等。
(三)补档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密封转出。
第十一条 因组织发展、推荐就业、政审等原因需要查阅学生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凡外单位要查阅学生档案,须持有介绍信并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二)学生档案一般不得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批清理档案内容登记密封后方可借出,借出的档案应及时归还,归还时应与借出前登记的档案内容进行核对,无误后接收;
(三)学生个人不能查阅自己的档案材料;
(四)查阅、借用学生档案必须遵守阅档规定,严禁拆卸、涂改、圈划、折叠、批注、抽取、撤换档案材料。
第十二条 休学学生的档案应做为学籍异动档案妥善保存,学生复学后,应及时将其档案归入新的班级。
第十三条 转专业(转学)学生的档案,在接到教务处正式通知后,将其档案转到所在学院(学校)并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退学、开除学籍学生的档案,在学生办完离校手续后交由本人带走,或按有关规定将其档案退回家庭所在地的档案托管部门。
第四章 毕业生档案转递
第十五条 学生毕业后,档案应及时转递。
(一)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学生,学院应根据就业报到证的单位转档;
(二)专升本、考研学生,学院应根据录取通知书要求进行转档;
(三)人事代理学生,学院应转至就业办公室办理;
(四)未落实就业单位本人要求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期限保留,由学院管理。
(五)派遣单位指定学校邮寄的,学院每月10日-20日向学生工作处转交一次,由学生工作处按规定渠道邮寄。
(六)档案留校期满后,学院根据就业办公室提供的就业报到证统一转递。
第十六条 转递学生档案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档案材料必须完整齐全,凡转出档案,必须密封盖骑缝章;
(二)学生档案可以由学生工作处按规定渠道邮寄,也可由接收单位派专人持介绍信领取,档案接收单位允许本人自带的可以由学生自带。
(三)转出的学生档案必须按“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认真填写,档案转递负责人要做好详细的档案转递记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统招学生。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