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引导帮助他们树立自强自立精神,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具有正式学籍且按时履行注册手续的全日制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且当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主要用于资助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以每年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至我校的金额标准为准。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国家助学学金: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 违反校纪校规者;
3、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4、 擅自在校外租房者;
5、 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
6、 将国家助学金冲抵班费者、平均分配者;
7、 拒不服从学校、学院组织义务劳动和公益劳动者;
8、 因各种原因休、退、转学者;
9、 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出现不合格现象者。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的资格认定:
1、 家庭经济困难,并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 每学年应完成不少于20小时义务劳动或公益劳动;
3、 在校期间未收到校规校纪处分;
4、 上学年所学课程考试成绩无考核不及格现象;
5、 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且无考核不及格现象;
6、 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
7、 无不诚信记录;
8、 综合素质测评良好以上(含良好)。
第六条 名额分配。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占在校生的20%,具体名额以当年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至我校的名额为准。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我校名额和预算,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考虑各学院的情况分配名额,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较多、贷款比例较高且管理绩效较好的学院在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上予以倾斜。
第七条 申请与评审。国家助学金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本办法对上报学生进行资格审查,报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不符合评审条件的学生取消其资格;对弄虚作假的学生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并记入其个人诚信档案。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并由菠菜担保网平台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负责解释。